長江商報消息 固然,消費中的小規模糾紛,或許在訴訟之前也有通過調解、行政干預等手段得到處理,但同樣不乏惡劣的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面臨消協扯皮、訴訟艱難、成本高昂的困局。但幾乎與此同時,苦惱、堵路、扯條幅、自毀商品甚至不惜自殘等中國消費者的獨特維權方式在媒體平臺上卻並不少見。一邊是消費維權案件緩慢增長,一邊卻是非訴訟渠道的消費維權事件井噴,這很難用“厭訟”、“恥訟”的古代中國司法傳統去完全解答,畢竟吸引眼球的消費維權方式,事實上在犧牲更多尊嚴、耗費更多成本。
  消費者的權益伸張無法到達法庭,需要反思的首先還在司法程序。如何讓消費維權更加方便、快捷、無障礙地進行,在這一層面,新消法中所修改的舉證責任倒置條款,顯然更具可期待性: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部分引入消法,考慮到了消費者現實維權的舉證窘境,更多強調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其後續的適用與操作值得關註。另外不得不說的是,新消法同時引入的公益訴訟條款,在訴訟提起主體上,賦予消協發起公益訴訟的惟一主體地位,這相較於《民事訴訟法》中,將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賦予“有關機關、社會團體”,雖然算是進一步明確,但也大大予以了限縮。在消協本身體制改革加速的同時,多元化的訴訟主體,更有利於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多方合力。民訴法本身已將公民個體限制在公益訴訟主體範疇之外,消法更將除消協之外的其他組織也排除出該範疇,這將成為下一步消費維權立法推進、爭取和改善的核心領域。結合消費維權案件增長速度緩慢,以及不少消費維權活動無法進入法庭的現狀,公民和民間組織在消費維權公益訴訟領域的作為卻反而受限,值得重視和反思。
  據《南方都市報》社論  (原標題:新消法試水,消費維權的路應越走越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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