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3日電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審判長櫻井龍子)23日裁定,因懷孕被降職在原則上應予禁止,除女性自願接受或存在業務上的特殊原因等情況外是違法無效的。
  曾任職廣島市某醫院的女性理療師就自己懷孕後遭降職狀告院方違反《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向院方索賠。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了裁定降職合法的二審判決,將此案發回廣島高等法院。
  女性職員因懷孕或生產而被解雇或在職場遭受不公對待的現象被稱為“孕婦騷擾”,正逐漸成為社會問題。這一裁定或將影響中央政府及企業今後的應對。
  上述女性自2004年起在廣島中央保健生活協同組合運營的醫院的康復部門擔任副主任。她在2008年懷上第二個孩子,併在使用產假及育兒假前提出希望調換至較為輕鬆的崗位,但卻因此被調離管理職位,失去了副主任職務。
  原告方以“壓制女性勞動者、阻礙職業生涯發展”為由向院方索賠約17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9.7萬元),但廣島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表示,降職是基於該女性要求的人事措施,認為不構成不利對待,駁回了訴求。廣島高等法院也在二審中以“管理職位的任免交由用人方的經營判斷而定”為由維持了一審判決。  (原標題:日本最高法院裁定女性不應因懷孕遭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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